(2017)陕0802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李小军、孙小丽、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李小军,孙小丽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责人霍晓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小军被执行人孙小丽被执行人榆林市怡鑫房地产开发有��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榆证执字第11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李小军、孙小丽、榆林市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军、孙小丽、榆林市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4527.03元,利息28821.05元,罚息4696.81元(截止2016年6月27日),并支付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45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小军、孙小丽、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程序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李小军、孙小丽、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