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彦飞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彦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495号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彦飞,男,,汉族,中专文化,煤矿职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被神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彦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彦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高彦飞酒后驾驶红色“起亚”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市锦界镇三区乡政府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锦界镇长城街枣稍沟村委会附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锦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神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高彦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7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彦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彦飞违反法律规定,明知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有潜在危险存在,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彦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彦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