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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将红军与被执行人王海军、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蒋红军,王海军,徐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异8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建凯。申请执行人:蒋红军,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晓玲,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永济市市府西街*号。在本院执行蒋红军与被执行人王海军、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就本院对其发出的(2017)晋0881执4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安公司称,2017年6月20日收到永济法院(2017)晋0881执44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王海军在我公司投保的2个保单的现金价值共计28601.2元打入法院指定账户。我公司也本着积极配合原则,完成协助工作,但因本次协助事项具有其特殊性,故提出异议。一、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王海军和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尚在履行期间,王海军有权获得合同履行期限内的所有可预期的利益,而我公司划拨保单现金价值必须是以解除保险合同办理退保手续为前提的,在双方均无意解除合同或者无权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我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且有悖合同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二、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从提取投保人所享有的保单现金价值,除非投保人王海军同意退保,否则我公司单方退保违反保险法规定。三、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保金。可见保单的现金价值请求权的产生是以投保人解约为前提的,否则不会产生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从保单现金价值的性质上讲,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的收入,我公司也无权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现金价值采取强制扣划措施。综上,如我公司单方解约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会产生诉讼风险,希望法院理解扣划现金价值带来的法律风险,请求法院能够责令投保人王海军主动解约,或者出具要求我公司单方强制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使我公司更好的完成协助执行工作。本院查明,2016年9月7日,蒋红军向本院申请出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做出(2016)晋0881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王海军作为投保人的P330000000667739号、P330000000667740号保单予以查封,期限一年。蒋红军与被执行人王海军、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晋088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王海军、徐晓玲在判决生效之日共同返还原告蒋红军198000元借款及利息(略)。该判决生效后,蒋红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作出(2017)晋0881执4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上述两个保单的现金价值28601.2元。并于2017年6月20日向协助执行人平安公司发出(2017)晋0881执44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军投保的P330000000667739、P330000000667740号保单均为909-(909)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险种,保额为33000元,被保险人分别为王文庆、王文璐,身故受益人均为王海军。本院认为,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后从中提取相应的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也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且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并非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执行的财产范围。本院向平安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行为在性质上系替代被执行人对其上述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以履行其法律义务。综上,平安保险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