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崔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崔廷,李敬,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詹鸿翔,行长。被执行人:崔廷,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李敬,女,198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季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崔廷、李敬、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廷、李敬、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廷、李敬、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划拨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划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