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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明先、戴久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先,戴久兴,陈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先,男,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戴久兴,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木兰,女,1978年9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1485号民事判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明先与被执行人戴久兴、陈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划到被执行人戴久兴的工资收入待分配及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长汀县茶园新村B地块-城市花园14号楼T3-502的房产待处置变现外,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人民币124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