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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沈万雄、姚留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沈万雄,姚留英,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5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北门街7号。负责人:崔建晖,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庆,该银行员工。被告:沈万雄,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阜宁县,住阜宁县。被告:姚留英(系被告沈万雄之妻),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益东社区凯发大道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被告沈万雄、姚留英、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沈万雄、姚留英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保全费562、公告费300元,合计148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万雄负担。审 判 长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余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