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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季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季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54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季英,女,194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籍贯河南省西华县,住河南省西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30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季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卫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季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13时许,西华县公安局奉母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进行治安巡逻防控,发现奉母镇奉母村东头张季英家院内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种植面积约一平方米,经民警现场清查,共有954株罂粟苗。经调查,该罂粟苗系被告人张季英种植的。被告人张季英对种植罂粟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农业局农业推广站指派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定该植物苗为毒品原植物罂粟苗。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季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被告人张季英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视频说明,被告人张季英的供述与辨解,证人张某的证言,鉴定报告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季英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季英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季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季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君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