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46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星,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毕业,南阳市中心医院医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3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3月1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赵星通过王某认识刘某1,赵星称能将刘某1的外甥女马某安排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2016年3月16日,其以安排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马某现金100000元;2016年3月,被告人赵星通过董某认识孙某,赵星称能将孙某的侄子牛俊博安排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2016年3月18日,其以同样理由骗取孙某现金100000元。赵星将赃款用于偿还赌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星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赵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董某、王某、刘某1、韦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马某的陈述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赵星通过王某认识刘某1,赵星称能将刘某1的外甥女马某安排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2016年3月16日,其以安排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马某现金100000元;2016年3月,被告人赵星通过董某认识孙某,赵星称能将孙某的侄子牛俊博安排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2016年3月18日,其以同样理由骗取孙某现金100000元。被告人赵星将赃款用于偿还赌债。另查明,被告人赵星于2017年03月03日09:52分用139××××3646的手机号分别给其朋友李某及前妻刘某2发送短信,内容为:“为了躲避他们追打,这段时间在外面暂避,天天痛苦煎熬,这样也不是办法,我现在在回去的路上,已经准备好回去面对,到南阳市公安机关自首,说明我的情况,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事,不管结果如何。”2017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赵星乘坐深圳发往南阳的客车在焦桐高速豫鄂界桐柏检查站被公安人员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星的供述与辩解:我叫赵星,曾用名赵鑫,男,汉族,硕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彭沟村中庄999号,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彭沟村中庄999号,2012年8月份到2016年9月份在南阳市中心医院血管外科上班,2016年9月份至今一直在广东深圳躲避债务,我离婚了,前妻叫刘某2,29岁,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电话:159××××6976;长子赵一博,4岁;次子赵一帆,不到一岁;我兄弟叫赵涛,在南阳市中医院骨科上班,自幼上学,2012年7月份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毕业,毕业后8月份应聘进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2016年10月份我出去躲避债务不上班了,我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2016年3月初的时候,我朋友董某(别名董小合)给我说他一个朋友孙某的侄子牛俊博刚在医校毕业,想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问我能安排工作不能,我说可以,我还给他说安排工作需要10万元的“活动费”;2016年3月18日的时候董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朋友孙某说想见见我,谈谈安排工作的事情,我就同意了,当天上午我和孙某在南阳市人民路“歌德咖啡”见的面,我和孙某当时商量好孙某给我10万元人民币,我帮助他把他侄子牛俊傅安排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同日下午14时许在“歌德咖啡”孙某给了我10万元现金,当时孙某还领了一名男子是见证人,名字我写的收条上叫韦某,我当时给孙某写的收条,我当时给他说,我托人找关系帮他办这个事,但是找人需要花钱,我就问孙某要了10万元人民币,收了孙某的钱之后,没有把孙某的侄子牛俊傅安排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我没有能力往南阳市中心医院安排进去人上班,我知道事情我办不成,我就在第二天我给董某打电话让他来见我,我就把孙某给我的10万元拿出2万元给董某,我给董某说:“估计花不了那么多钱,先给你2万,如果到时候办不成,都退给你,你在退给孙某”,孙某,男,有45岁左右,小名叫“老虎”,和董某是朋友。还有一次是2016年3月初的时候,我的一个朋友叫王某,王某给我说他的一个朋友的亲戚马某在医专刚毕业没有工作,想去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问我能安排不能,我给他说可以,我还给他说要安排工作需要10万元的“活动费”,王某给我说,他再问问他朋友;2016年3月16的时候,王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朋友同意了,让我到南阳市范蠡路“玉龙苑小区”门口找她朋友刘某1拿钱,我到之后见到刘某1,简单的和刘某1说了一下这个事,我给她说能把这个事办成,之后刘某1就给了我10万元现金,当时和刘某1一起的还有一个女孩叫马某,我听刘某1说就是给马某安排工作的,我当时给马某写的收条,之后我就走了,收了马某的钱之后,没有把她安排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我没有能力,收马某的这10万元现金,我还赌债了,在外边欠赌债带高利贷一共有五百万左右,南阳市中心医院招收员工,首先公示需要招收的职位信息,之后通过专业考试、面试、体检等程序统一招收,我没有能力不通过考试自己安排员工上班,目的是落点钱还我的赌债。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我叫马某,女,汉族,22岁,1994年03月0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褚湾村石槽沟组38号,现住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与范蠡路交叉口玉龙苑小区,电话:159××××5458,我2015年毕业与南阳医专,一直在家待业,2016年03月份我姨的一个朋友王某称他认识一个叫赵星的男子,说赵星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他可以把我安排到南阳市中心医院工作。我和我姨当时觉得能把我安排到中心医院上班也挺好的,就让王某和赵星联系商量安排我上班的事情,后来王某给我打电话说赵星称把我安排到中心医院上班需要100000元人民币,当时我也没有在意。2016年03月16日我通过王某约着赵星在范蠡路“玉龙苑小区”门口见面,然后我和我姨刘某1带着100000元现经在我家楼下见到赵星,我还问赵星到底能不能安排工作,赵星当时给我保证一点问题都没有,我当时想着他也在中心医院上班,我就把100000元现金交给了赵星,赵星给我写了一个收条,收条显示他保证我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赵星还说到5月底给我准信,一直到2016年05月底我看中心医院一直没有通知我去上班。我又等了一个月还是没有消息,我就联系赵星,但赵星又是推到09月底。一直到2016年10月底赵星手机关机了联系不上了。我当时就意识到被骗了,我就到公安机关报警了,我在南阳市“玉龙苑小区”门口现金支付给赵星100000元,我姨刘某1在场,她可以证明。(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2016年3月份,我想给我侄子牛俊博安排工作,刚好我一个朋友董小合说他认识一个叫赵星的,他在中心医院上班,可以把我侄子安排到中心医院,我就让他和赵星联系,后来,董小合给我打电话说赵星说需要100000元活动经费,因为我和董小合关系比较好,也没有在意,2016年3月18日我通过董小合约赵星在人民路歌德咖啡见面,同日我和韦某带着100000元现金在歌德咖啡见到了赵星,当时我还问赵星到底能不能安排工作,他当时给我保证一点问题都没有,想着他在医院上班,就把100000元给了他,他给我写了一个收条,上面显示他保证牛俊博2016年7月1日到中心医院上班,韦某是证明人,到2016年7月1日我看中心医院一直没有通知上班,我就联系董小合,让他联系赵星问问是什么情况,后来我又和他联系,赵星称让我再等一个月肯定通知上班,又等了一个月还没消息,我就联系赵星,但是他一直不接电话,一直到10月底,赵星的手机关机了,联系不上了,我意识到被骗了,就到医院去打听赵星,中心医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赵星确实是他们单位职工,但是已经很久不到医院上班了,后来我又咨询赵星安排我侄子上班的事,医院工作人员说那是不可能的,赵星根本安排不了,还告诉我说赵星以安排工作为由骗了好多人,很多人到医院找他。3、证人证言(1)证人董某证言我和孙某是朋友关系,赵星和我也是朋友关系,他在专医院上班,以前赵星给我说他能往专医院安排人上班,但需要花点钱,2016年3月份的时候,我帮孙某联系的赵星,让赵星帮助孙某的一个侄子安排工作,我听孙某说他给了赵星100000元让赵星办这个事,但到现在一直没有办成,赵星现在也联系不上了。(2)证人韦某证言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3月18日其和孙某一起在南阳市人民路歌德咖啡店给赵星100000元用于给孙某的侄子安排工作。(3)证人刘某1证言我叫刘某1,女,今年28岁,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366号,联系方式:158××××1234,现住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与范蠡路交叉口玉龙苑小区。马某是我外甥,我和赵星不太熟,我朋友王某和赵星是朋友。是王某介绍我们认识的,我外甥马某2015年毕业于南阳医专,一直在家待业,2016年3月份我的一个朋友王某称他认识一个叫赵星的男子,说赵星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他可以把马某安排到南阳市中心医院工作。我就让王某和赵星联系商量安排我外甥马某上班的事情。后来王某给我打电话说赵星称把我外甥安排到中心医院上班需要100000块钱。当时我也没有在意,2016年3月16日我和我外甥马某在范蠡路“玉龙苑小区”门口见到赵星,然后就把100000元现金交给了赵星。后来赵星手机关机了联系不上,我当时就意识到被骗,所以就报警了。(4)证人王某证言我叫王某,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码号:412924197612063919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夏营村王庄125号,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夏营村王庄125号,电话:156××××9999,马某是我朋友刘某1的外甥女,我们见过,赵星是在南阳市工农路专医院上班,我们两个是朋友,认识两三年了,赵星跟我是朋友,他在专医院上班,以前赵星给我说过他能往专医院安排人上班,但需要花点钱。2016年3月份的时候,刘某1找到我,让我帮她外甥女马某找个熟人安排到南阳市专医院上班,我就把赵星介绍给他们认识,之后我听刘某1说,赵星称能把这个事办成但需要100000元,刘某1就给赵星100000元,但这个事一直没有办成,赵星也联系不上。(5)证人李某证言我叫李某,男,今年34岁,身份证号码是,户籍所在地是河南省桐柏县月河镇月河村政通路999号,现住南阳市车站南路中达名育新城B区。我和赵星是高中同学,在一起十几年了,关系比较要好,赵星于2017年03月份因涉嫌诈骗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03月03日09:52分赵星用139××××3646的手机号给我发过一个短信,内容为:“为了躲避他们追打,这段时间在外面暂避,天天痛苦煎熬,这样也不是办法,我现在在回去的路上,已经准备好回去面对,到南阳市公安机关自首,说明我的情况,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事,不管结果如何。”我给赵星回复:“我以为谁发错了呢,兄弟,逃避也不是办法,回来吧,把问题交代清楚,该面对的还是要面对的,不管咋说不是有法律嘛!”赵星回复我:“好的”。紧接着我就听说赵星被光武派出所刑事拘留了,因为赵星在外面赌博欠的赌债太多了,他想回南阳到公安机关自首,刚开始我不知道,后来赵星的母亲因为他赌博的事情自杀了,这个时候我才知道赵星输了那么多,我听说他家里帮他还赌账都还了400多万,后来他的父亲也因为赵星赌博的事情自杀了。他和他妻子也离婚了,他有两个儿子现在跟着他妻子。(6)证人刘某2证言我叫刘某2,女,汉族,本科文化,身份证:,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北河西村40组57号,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建设西路盛世龙源2号楼1001室,现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上班,我是赵星的前妻,我们是2016年10份离的婚,赵星于2017年03月份因涉嫌诈骗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详细情况我不太清楚,我听赵星的弟弟赵涛说诈骗,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安排到南阳市中心医院工作需要,通过统一的招聘考试,过关之后给南阳市中心医院签订应聘合同,赵星用139××××3646的手机号于2017年03月03日09:52分给我发过一个短信,内容为:“为了躲避他们追打,这段时间在外面暂避,天天痛苦煎熬,这样也不是办法,我现在在回去的路上,已经准备好回去面对,到南阳市公安机关自首,说明我的情况,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事,不管结果如何。”我给赵星回复:“你回来太好了,你不明白我现在有多困难,你做的那些事我都不知道,可是现在人们都想牵扯上我。既然决定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那就好,终能还我清白”,因为赵星在外面赌博欠的赌债太多了,他想回南阳到公安机关自首,赵星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因为赵星不知悔改,我们为此离婚,两个小孩我一个人抚养,赵星的父母为此自杀身亡。4、书证:(1)被告人赵星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星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星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赵星无前科。(3)桐柏县公安局埠江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星于2017年3月4日11时许在深圳发往南阳的客车上在焦桐高速豫鄂界桐柏检查站被公安人员抓获。(4)赵星给孙某、马某书写的收条(5)南阳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赵星为该医院血管外科医生。(6)公安机关从赵星的朋友李某的手机上提取的赵星于2017年3月3日9时54分给李某发的短信,赵星于2017年3月3日9时52分给其前妻刘某2发的短信。证实赵星从深圳回南阳到公安机关投案。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赵星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星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星犯罪手段、犯罪数额、自首、未退赔赃款、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星的刑期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星退赔骗取马鑫的现金100000元,退赔骗取孙维庆的现金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蔡 军审 判 员 杜 帅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靳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