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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金彤、郑金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彤,郑金寨,缪高昌,陈常明,张安,林亦怀,杨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郑金彤,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郑金寨,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缪高昌,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陈常明,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张安,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林亦怀,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杨仁平,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郑金彤、郑金寨、缪高昌、陈常明、张安、林亦怀与杨仁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7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5日起至还清运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郑金彤、郑金寨、缪高昌、陈常明、张安、林亦怀撤销对杨仁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