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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某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83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罗某清,男,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清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宣告缓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某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罗某清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一、被告人罗某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罗某清在缓刑考验期(三个月)内在公共场所饮酒。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肖 凤 婷 书 记 员 刘 佳 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