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10414-10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世斌与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头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斌,唐梅华,龙云,杨小舟,张珍华,李莉,高闫魏,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头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0414-10420号(10414号案)原告:王世斌,男。(10415号案)原告:唐梅华,女。(10416号案)原告:龙云,男。(10417号案)原告:杨小舟,男。(10418号案)原告:张珍华,女。(10419号案)原告:李莉,女。(10420号案)原告:高闫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源,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璜,男,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南头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栋,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兵,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世斌、唐梅华、龙云、杨小舟、张珍华、李莉、高闫魏诉被告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头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七案中,七原告以被告深圳市南头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向原告王世斌、唐梅华、龙云、杨小舟、张珍华、李莉、高闫魏支付违约金,且已经开始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斌、原告唐梅华、原告龙云、原告杨小舟、原告张珍华、原告李莉、原告高闫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斌、原告唐梅华、原告龙云、原告杨小舟、原告张珍华、原告李莉、原告高闫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分别为5458.63元(10414号案)、5431.83元(10415号案)、5285.38元(10416号案)、9629.62元(10417号案)、6088.39元(10418号案)、5266.63元(10419号案)、4984.57元(10420号案)元,减半收取分别计2729.315元(10414号案)、2715.915元(10415号案)、2642.69元(10416号案)、4814.81元(10417号案)、3044.195元(10418号案)、2633.315元(10419号案)、2492.285元(10420号案)元,由各案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各案原告清退。审判员 庞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谌丽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