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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申请执行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1128执6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XX与被执行人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XX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