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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海东与王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白海东,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王文明,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白海东与王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白海东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并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文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王文明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海东人身损害各项费用213712.2元、鉴定费2200元及病历复印费4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269.5元、执行费31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王文明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王文明亦不主动履行义务,后经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王文明居住地寻找其下落,但均未能找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明名下有长安牌陕JL65**号机动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该车辆。被执行人王文明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白海东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文明其它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