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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隆建荣与郭永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建荣,郭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隆建荣,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农民,住该县。被执行人郭永峰,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申请执行人隆建荣与被执行人郭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5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411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永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52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王国清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