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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046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毅,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志强,男,195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