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池定锋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077号被执行人:池定锋,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池定锋信用卡诈骗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181刑初13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池定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池定锋未缴纳罚金,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池定锋现在泉州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在监狱服刑,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刑初1331号刑事判决关于罚金刑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正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