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柏龄、朱伟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柏龄,朱伟乐,陈丽芳,陈玲玲,吴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柏龄,男,汉族,1961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伟乐,男性,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芳,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玲玲,女,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冠华,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朱柏龄、朱伟乐、陈丽芳、陈玲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3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柏龄、朱伟乐、陈丽芳、陈玲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