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爱民、乐桂燕与杨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民,乐桂燕,杨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704号原告刘爱民,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原告乐桂燕,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告杨争,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民、乐桂燕与被告杨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民、乐桂燕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民、乐桂燕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民、乐桂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爱民、乐桂燕负担。审判员 高帮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