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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9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岳连与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岳连,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9939号原告:顾岳连,男,1946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彭冬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岳连与被告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安洁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岳连,被告安洁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岳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2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梅青财产损害纠纷一案(2016)沪0117民初1873号判决,已于2017年4月23日执行结案,但由于此案中法院委托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和司法审价鉴定中的第二条为:201室卫生间原铸铁排水管道老化锈蚀对201室卫生间穿管处渗漏水有一定影响,所以最后判定为梅青承担80%,原告承担20%。由于老铸铁管老化锈蚀,现由被告全部调换了新管子,业主各户个人均不承担费用,都是由物业支付,所以201室由于301室渗漏水和铸铁管老化分别承担80%和20%的损失。今向贵院申请要求安洁物业承担因铸铁管老化锈蚀赔偿20%的修复费用。被告安洁物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损失不是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且已经法院判决明确由原告自负20%。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被告系原告所属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自2012年始,因案外人梅青房屋存在渗漏水的情况,导致原告房屋受损,涂料发霉、起皮等,后梅青对渗漏水部位进行了修复,双方对原告的损失协商不成,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渗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后,该公司出具源正司鉴[2016]建鉴字第1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201室卫生间渗水系对应楼上301室卫生间防水处理不当所致;201室其它部位渗水系对应楼上301室曾经发生过突发性的大量渗漏水所致。2)201室卫生间原铸铁排水管道老化锈蚀对201室卫生间穿管处渗漏水有一定影响。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时作出了相应的修复方案。据此,本院酌情确定梅青按照原告损失的80%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负20%的责任。庭审中,被告陈述,2016年年初,被告对小区内的管道进行了统一的更换。以上事实,由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沪0117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更换管道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当对其在与梅青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自负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房屋漏水遭致的损失是在2012年至2016年长时间的积累形成,而被告更换管道的行为系在2016年年初,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在(2016)沪0117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也已经作出原告自行负担20%责任的判定,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并未提出上诉,且已执行完毕。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岳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岳连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