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何英与周红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英,周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何英,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周红杰,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何英与周红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英与被执行人周红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周红杰已经按调解协议履行,经申请人何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