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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何英与周红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英,周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何英,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周红杰,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何英与周红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英与被执行人周红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周红杰已经按调解协议履行,经申请人何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