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33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吴某,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已死亡)。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04)沧民一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的抚养费48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已于2017年1月2日死亡。因被执行人已死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吴华周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