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076号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黄河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陈梅香,董事长。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4减半收取9312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安仲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