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黎家伟与梁水娇、伍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家伟,梁水娇,伍景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035号原告:黎家伟,男。被告:梁水娇,女。被告:伍景发,男。原告黎家伟与被告梁水娇、伍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按协议还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息合共57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梁水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梁水娇属于封开县人,故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梁水娇、伍景发的住所地均是佛山市顺德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梁水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梁水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梁水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