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杰与赵娜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赵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907号原告:张杰,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赵娜,女,汉族。原告张杰与被告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判员 梁永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颖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