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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杰与赵娜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赵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907号原告:张杰,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赵娜,女,汉族。原告张杰与被告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判员  梁永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颖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