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学龙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平、胡晓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龙,陈建平,胡晓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龙,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平,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红,女,汉族。上诉人张学龙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平、胡晓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发回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学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袁建银审 判 员 岳小芸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远远【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