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叶超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超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3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超华,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超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超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叶超华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E×××××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锦江路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超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6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叶超华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叶超华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叶超华的供述和辩解、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被盗抢信息查询、视听资料、前科查询表、查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超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超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叶超华是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超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秋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