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美英与王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英,王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150号原告:王美英,女,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王玉山,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王美英与被告王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美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美英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