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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美英与王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英,王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150号原告:王美英,女,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王玉山,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王美英与被告王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美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美英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