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宋老密与何来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老密,何来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591号原告:宋老密,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何来仁,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生,住武陟县。原告宋老密诉被告何来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老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老密承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东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