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付兴华与孟祥雷、马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兴华,孟祥雷,马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38号原告:付兴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森,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泉,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雷。被告:马琳。原告付兴华与被告孟祥雷、马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兴华负担。审判员 高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