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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付兴华与孟祥雷、马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兴华,孟祥雷,马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38号原告:付兴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森,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泉,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雷。被告:马琳。原告付兴华与被告孟祥雷、马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兴华负担。审判员  高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