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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民初1007号原告:刘海军,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娜,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系原告的妻子。被告: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清广大道五号南埗路*号。负责人:刘锦瑜。原告刘海军诉被告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2800元货款,并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1月12日向被告购买了家电(具体见证据清单),原告已全额支付全部货款共2800元,原告凭被告出具的《送货单》收货,在收货后将《送货单》交还给被告,但是被告并没有依约将家电交付给原告。另外,被告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搞促销的名义收取了大量货款,大量客户都是应被告要求均支付了全额货款,但是被告突然之间毫无征兆于2016年11月19日关门停业,鸿基家电广场门前有人拉满横幅催债。经了解,被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欠下多方债务,已无力经营。对此,原告及其他被骗的客户到派出所报案及请电台“今日关注”记者予以报道,但时间过去四个多月了无任何赔偿的消息。同时相关政府部门相互推诿,并没有一个确切政府部门承担处理责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投诉无门。原告认为,被告面临严重经营危机,无法继续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应依法向原告返还货款。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2日,原告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被告处选购一台飞利浦电视。当天,原告已向被告全部支付商品价款28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一张《送货单》(第二联:顾客收货联)、《鸿基家电广场保修凭证》。双方约定由原告依据《送货单》向被告预约送货。2016年11月19日,被告关门停业未能送货给原告,也未向原告返还已付货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的事实,有《送货单》、《鸿基家电广场保修凭证》为证,双方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商品价款后,被告在关闭停业之前,没有向原告交付约定的商品,也没有返还商品价款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现向被告主张返还商品价款28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可从起诉之日(2017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刘海军返还商品价款2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全部价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文俊人民陪审员  麦 雅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梓恒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