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0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先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先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01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先冰,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上诉人先冰因诉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民事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4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先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侵权违法,承担赔偿上诉人误工减少收入505635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2千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应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先冰曾于2015年以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成都福华贸易有限公司参加仲裁、诉讼活动中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5)金牛民初字第7587号民事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基于相同的事实及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原审裁定认定其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并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