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庞连举青冈县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连举,青冈县邮政储蓄银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163号原告庞连举,男,1941年6月21日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青冈县。被告青冈县邮政储蓄银行,地址,青冈县青冈镇民主街。法定代表人郭洪宇,职务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连举与被告青冈县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连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连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连举负担。审判员 牛兴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昱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