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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匡建美与夏明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建美,夏明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078号原告:匡建美,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费雨婷,浙江文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明初,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思南县。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匡建美与被告夏明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匡建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匡建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建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建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邱 军书 记 员  何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