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栋梁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栋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374号原告:杨栋梁,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233491XA。负责人:邵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刘涛,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栋梁与被告太平���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栋梁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栋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栋梁担。审判员 任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