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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范志盛与龙飞凤舞(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阳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盛,龙飞凤舞(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阳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803号原告:范志盛,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华,广州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飞凤舞(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五楼1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1167759Y。法定代表人:陈阳平。被告:陈阳平,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原告范志盛与被告龙飞凤舞(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阳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林松毅人民陪审员  方盈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洪 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