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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蔡德寿与谭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寿,谭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民初184号原告:蔡德寿,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谭远,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蔡德寿诉被告谭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德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德寿诉称,2015年1月被告谭远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时被告承诺在2015年2月2日把借款还清。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却分文不还,经原告多次追索无果。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谭远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谭远缺席,也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谭远于2015年1月2日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蔡德寿借款100000元,当时被告谭远给原告蔡德寿立了借据。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定于2015年2月2日前还清。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还清借款,被告谭远同意按每日欠款总额的1%给付滞纳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谭远既不归还借款本金也不给付借款利息,被告拖欠原告蔡德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原告无奈,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蔡德寿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借款借据和本院向雷州市公安局东里派出所调取的被告谭远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证据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谭远向原告蔡德寿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所立的借据证明,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谭远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不依约向原告蔡德寿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蔡德寿起诉要求被告谭远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谭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德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均由被告谭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昌审 判 员  梁仲人民陪审员  梁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