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毅与殷勇、吴尚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殷勇,吴尚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刘毅,女,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殷勇,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吴尚香,女,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1074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殷勇、吴尚香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