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春祥与李玉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347号申请执行人黄春祥,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玉在,女,朝鲜族,女,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黄春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06月27日被执行人李玉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117100元),同年07月28日将117100元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黄春祥放弃剩余利息,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