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欣欣、王泽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欣欣,王泽智,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赵欣欣,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泽智,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刘青,女,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