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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8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云东与张桂彬、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东,张桂彬,张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8421号原告:吴云东,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张桂彬,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张秀兰,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君,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云东与被告张桂彬、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吴云东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7338元,减半收取计3669元,由被告张桂彬、张秀兰负担。审 判 长  刘成忠人民陪审员  徐图萍人民陪审员  袁井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覃春花书 记 员  易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