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琴与王丽、张晓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琴,王丽,张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张琴,女,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丽,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晓艳,女,199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琴与被执行人王丽、张晓艳健康权纠纷一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丽、张晓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琴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同日立案。7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丽、张晓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丽、张晓艳期满后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丽、张晓艳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