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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930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魏某,女,汉族,1975年8月4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周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