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930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魏某,女,汉族,1975年8月4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周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