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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万晓影、周宏伟等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宏伟,万晓影,北京夫子百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宏伟,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博,男,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晓影,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博,男,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夫子百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2013号。法定代表人:李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宏伟、万晓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夫子百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5599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宏伟、万晓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宏伟、万晓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宏伟、万晓影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周宏伟、万晓影各负担一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