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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104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黄某某,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辩护人李越,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长利、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九亭镇九新公路XXX-XXX号XXX楼经营游戏机房,内设有4台游戏机,共计13个上分口能正常使用。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收银、上分等工作,至1月24日被公安人员查获。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认定,上述涉案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龙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视频、视听资料说明书,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清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黄某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公、辩双方对被告人黄某某是否构成从犯的争议问题,本院认为,从本案现有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尚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六千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璁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