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杰、魏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魏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401号申请人:刘杰。被申请人:魏东利。原告刘杰与被告魏东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杰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东利名下3646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东利名下银行帐户存款3646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