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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宪、彭细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宪,彭细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宪,男,1954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彭细清(被执行人王建宪之妻),女,1960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建宪、彭细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映平已领取人民币11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