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会利,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吴会利,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现住即墨市。被告张伟,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会利与被执行人张伟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8961.5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