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0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启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启刚,张玲,宋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0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启刚,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张玲,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宋开秀,女,195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