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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王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王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5083号原告:陈建华,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步荣,男,193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陈建华因与被告王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王步荣偿还原告陈建华借款15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被告并未收到该笔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7日,被告王步荣向原告陈建华出具金额为15000元欠条一份,约定借款月息1.5%,担保人为刘怀平。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予偿还。被告辩称未收到上述借款,但因该笔借款数额较小,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据,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否定该笔借贷行为的实际发生,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步荣偿还原告陈建华借款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步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晏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