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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洋、王培基、李元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洋,王培基,李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洋、王培基、李元龙本院在执行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洋、王培基、李元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志      飞审判员 张      莹      莹审判员 梁万欣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