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洋、王培基、李元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洋,王培基,李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洋、王培基、李元龙本院在执行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洋、王培基、李元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志 飞审判员 张 莹 莹审判员 梁万欣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